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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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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天津装修装饰公司知识普及: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,规范行业行为,维护行业共同利益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遵照国办通[1992]31号和国办发[1993]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,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,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、施工、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、艺术、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。

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,是指房屋、车船、飞机等所有建筑物、成型体的内部空间。

第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、使用、经济,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、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。

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,设计、施工企业,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、监理单位。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。

 


责任编辑: 整理时间:2008-7-1 11:47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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